政治雷達法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99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9條

乾粉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表計算: ┌───────┬────┬────┬────┬─────┐ │乾粉藥劑種類 │第一種乾│第二種乾│第三種乾│第四種乾粉│ │ │粉(主成│粉(主成│粉(主成│(主成份碳│ │ │份碳酸氫│份碳酸氫│份磷酸二│酸氫鉀及尿│ │ │鈉 │鉀 │氫銨) │素化合物)│ ├───────┼────┼────┼────┼─────┤ │每立方公尺防護│0.6 │0.36 │0.36 │0.24 │ │區域所需滅火藥│ │ │ │ │ │劑量(㎏/m³)│ │ │ │ │ ├───────┼────┼────┼────┼─────┤ │每平方公尺開口│4.5 │2.7 │2.7 │1.8 │ │部所需追加滅火│ │ │ │ │ │藥劑量(㎏/㎡│ │ │ │ │ │) │ │ │ │ │ └───────┴────┴────┴────┴─────┘ 二、局部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燃性固體或易燃性液體存放於上方開放式容器,火災發生時,燃燒限於一面且可燃物無向外飛散之虞者,所需之滅火藥劑量,依下表計算: ┌───────────┬────┬─────┬────┐ │ │第一種乾│第二種乾粉│第四種乾│ │滅 火 藥 劑 種 類│粉 │或第三種乾│粉 │ │ │ │粉 │ │ ├───────────┼────┼─────┼────┤ │防護對象每平方公尺表面│8.8 │5.2 │3.6 │ │積所需滅火藥劑量(㎏/│ │ │ │ │㎡) │ │ │ │ ├───────────┼────┼─────┼────┤ │追加倍數 │1.1 │1.1 │1.1 │ ├─┬─────────┴────┴─────┴────┤ │備│防護對象物之邊長在零點六公尺以下時,以零點六公尺計│ │考│。 │ └─┴─────────────────────────┘ (二)前目以外設置場所,依下列公式計算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再乘假想防護空間體積來計算所需滅火藥劑量。但供電信機器室使用者,所核算出之滅火藥劑量,須乘以零點七。Q=X-Y×a/AQ: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公斤/立方公尺)所需追加倍數比照前目規定。a: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A:假想防護空間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X及Y值,依下表規定為準: ┌─────┬─────┬─────────┬─────┐ │滅火藥劑種│第一種乾粉│第二種乾粉或第三種│第四種乾粉│ │類 │ │乾粉 │
AI 白話解釋
← 第98條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第10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