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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1條

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 二、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三、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字樣。 四、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場所。 五、每一具噴射瞄子之每分鐘藥劑放射量符合下表規定。 ┌──────┬─────┬─────────┬─────┐ │滅火藥劑種類│第一種乾粉│第二種乾粉或第三種│第四種乾粉│ │ │ │乾粉 │ │ ├──────┼─────┼─────────┼─────┤ │每分鐘放射量│45 │27 │18 │ │(㎏/min) │ │ │ │ └──────┴─────┴─────────┴─────┘ 六、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之皮管、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一一一七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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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