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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98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8條
乾粉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通風換氣裝置、防護區域之開口部、選擇閥、啟動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安全裝置、緊急電源及各種標示規格,準用
第八十二條
、
第八十五條
、
第八十六條
、
第九十條
至
第九十三條
、
第九十五條
及
第九十七條
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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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第9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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