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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63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設置周圍無操作障礙,並保有必要操作面積: ┌───────────┬──────────────────┐ │種 類│ 操 作 面 積 │ ├───────────┼──────────────────┤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不含避難器具所佔│ │索及滑杆 │面積),但邊長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 ├───────────┼──────────────────┤ │救助袋 │寬一百五十公分以上,長一百五十公分以│ │ │上(含器具所佔面積)。但無操作障礙,│ │ │且操作面積在二點二五平方公尺以上時,│ │ │不在此限。 │ ├───────────┼──────────────────┤ │滑臺、避難橋 │依避難器具大小及形狀留置之。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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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