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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69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69條
避難橋,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 二、一邊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 三、避難橋之構造、材質、強度及標示符合 CNS、一三二三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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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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