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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72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72條
滑杆及避難繩索,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長度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 二、滑杆上端與下端應能固定。 三、固定架,依前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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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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