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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67條

緩降機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緩降機之設置,在下降時,所使用繩子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牆面或突出物接觸。 二、緩降機所使用繩子之長度,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 三、緩降機支固器具之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 (二)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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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