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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第12條

中央合作金庫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會同 指定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縣、市合作金庫理事長,由縣、市合作主管機關薦請中央合作金庫就理事 中指派之,並分別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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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