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作金庫條例 › 第13條

合作金庫條例 第13條

各級合作金庫理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合作金庫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