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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第16條

各省、市合作分金庫,得設設計委員會,以合作事業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 及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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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