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合作金庫條例
› 第14條
合作金庫條例 第14條
中央合作金庫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商同 常務理事選定,提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 准備案。 總經理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經理代理,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 主管機關備案。 省、市合作分金庫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總經理提陳 理事長同意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派任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合作金庫條例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