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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呼吸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 一、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 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 續教育證明文件。 自取得呼吸治療師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不受前項第 二款規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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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