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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呼吸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呼吸治療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 育證明文件。 五、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其申請執業登記,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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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