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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呼吸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 :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倫理。 三、呼吸治療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以上。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認 定;其符合規定者,並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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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