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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14條

港口驗對符合之商品由港口檢驗機構於其證書驗放聯及驗對存查聯加蓋驗 訖鋼印後,始得報關輸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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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