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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21條

依前條規定先行驗放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除通知改善外,並停止該 廠商所產製之該項商品次批輸出之具結放行,俟二次以上輸出檢驗合格、 且其合格產品須超過其同一規格(包括等級及尺寸)不合格產品三倍以上 者,始得恢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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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