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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驗對
應施出口檢驗食品之港口驗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品質驗對: 一、因品質不良發生糾紛、被扣留或退貨者。 二、有掉包、羼雜、違規嫌疑者。 經連續三次實施品質驗對且總數量達一千箱(件)以上,均查驗合格者, 得向檢驗機構申請恢復港口外觀檢查。 實施品質驗對之取樣,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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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對」的其他條文

第13條港口驗對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驗對申請書一份,連同產地檢驗機構發給之輸出檢驗合格證書向…第14條港口驗對符合之商品由港口檢驗機構於其證書驗放聯及驗對存查聯加蓋驗訖鋼印後,始得報關輸出。第15條應施檢驗輸出商品,經港口驗對不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經查明為證書繕打錯誤或其他程序之錯誤…第17條應施檢驗輸出大宗果蔬(含冷凍)及冷凍畜水產品因產地運達港口無法一次到齊,港口檢驗機構,得就到…第18條應施檢驗輸出之笨重物品,得申請辦理船邊驗對,並依前條規定辦理。第19條應施檢驗輸入商品,其檢驗所需時間五日以上者,得申請具結進口,由檢驗機構依法取樣後簽發「輸入先…第20條應施檢驗輸出之商品經專案指(核)定者,貨主得具結申請先行放行,由轄區檢驗機構派員作包裝及外觀…第21條依前條規定先行驗放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除通知改善外,並停止該廠商所產製之該項商品次批輸出…第22條應施檢驗輸出商品,以貨櫃裝運出口者,得以下列方式在廠場所在地申請先行驗對:一、由業者填寫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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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