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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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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20條
應施檢驗輸出之商品經專案指(核)定者,貨主得具結申請先行放行,由 轄區檢驗機構派員作包裝及外觀檢查並抽取樣品後簽發蓋有「留樣檢驗先 行放行,本證限供通關之用」之輸出檢驗合格證書,經港口檢驗機構驗對 符合後,加蓋驗訖鋼印准予報關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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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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