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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13條

臨場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每人每日新台幣五百元,交通費不另計收。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 宿者,其臨場費則依國內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核定收 之。 二、臨場費以檢驗當時每一申請書 (即每批) 收檢驗人員一人費用為原則 ,商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作業者,得經受理檢驗機構之 檢驗單位主管核實加收臨場費。 三、同一貨主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其商品存置同一處所,以併收檢驗人 員一人之臨場費為原則,商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作業者 ,依前款後段之規定,加收臨場費。 四、同一貨主,其商品存置不同處所,應分別計收臨場費。 五、同一貨主,其商品存置同處所,非同時報驗者,應分別計收臨場費。 而同時臨場檢驗者,得經申明後,視同同時報驗,合併計收臨場費。 但商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作業者,依第三款末段之規定 ,加收臨場費。 六、不同貨主不論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處所,應分別計收臨場費。 七、檢驗機構不得收取非擔任實際檢驗工作人員之臨場費。 八、檢驗機構核准貨主申請註銷臨場檢驗,應發還其所繳之臨場費,或於 次批商品報驗時予以抵繳,並在報驗申請書內註明。 檢驗機構派往港口驗對人員,一律不收臨場費。 依委託試驗辦法派員臨場取樣或試驗者,其臨場費之計收準用第一項各款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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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