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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15條

產品安全標誌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安全標誌申請費:每一型式新台幣三千元。 二、安全標誌年費:每一型式新台幣五千元。 三、安全標誌證明書費:每一型式新台幣三百元。 四、安全標誌型式試驗費,依產品不同公告之:其重新申請型式試驗者, 經檢驗機構以書面審查,其型式試驗費依原型式試驗費十分之一計收 。 五、系列產品登錄審查費:依各產品原定型式試驗費十分之一計收。 六、系列產品登錄或變更設計之確認試驗費:試驗項目之費額,另行公告 。 七、安全標誌工廠品保審查、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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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