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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11條

商品依下列規定計收標識費: 一、出口商品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二角。 二、貨櫃專用標識: (一) 散裝貨櫃每件新台幣八十元。 (二) 罐頭食品光罐包裝、塑膠收縮包裝或經檢驗機構核定之其他包裝, 每一包裝單位新台幣四十元。 三、國內市場商品專用標識: (一) 一般內銷商品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一角。 (二) 肥料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一角。 (三) 建築鋼筋專用標識:每件新台幣三元。 每批報驗商品依前項標準計收之檢驗標識費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角 位金額按四捨五入計算,分位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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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