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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14條

貨主申請延長作業者,依下列規定: 一、延長作業以在辦公時間內申請為原則。 二、平常日之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五時三十分至 十時。 三、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其他政府規定之假日,其延長作業時間包括平 常日辦公時間及前款延長作業時間。 四、平常日之延長作業費,一般檢驗或港口驗對,每批按新台幣二百元計 收。 五、假日之延長作業費,一般檢驗或港口驗對,每批按新台幣一千元計收 。 六、業者申請於第二或三款規定時間以外之時間特別延長作業者,每批按 新台幣二千元計數。 七、外銷青果之港口驗對,不論平常日或假日,均接每輸次新台幣二千元 計收。 八、檢驗機構核准貨主申請註銷延長作業者,應發還其所繳延長作業費, 或於次批商品報驗時予以抵繳,並在報驗申請書內註明。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按批計收之延長作業費,如同一貨主同時報驗多 批商品者,其應繳延長作業費,按一批計收。 旅客隨身攜帶檢驗之物品,不另計收延長作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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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