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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規範商品義務監視員的遴聘條件、資格、職責、違規舉發程序等事項,以確保商品安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8-06・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
第五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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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商品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 三、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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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條遴選之監視員,應經標準檢驗局職前訓練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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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監視員聘期為一年,每年遴聘一次,並得視情況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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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說明。 五、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廣有關商品檢驗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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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標準檢驗局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施檢驗商品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反映商品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
第五十條
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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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為增進監視員反映案件之技巧及熟稔標準檢驗局業務現況,標準檢驗局得不定期舉辦講習活動,並視活動安排發給監視員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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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監視員舉發違規商品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商品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檢驗機關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填報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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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監視員為消費者轉寄涉案商品之樣品時,應經檢驗機關同意。 前項寄送之郵資,得由監視員檢具相關單據向檢驗機關申請匯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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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檢驗機關遴聘之監視員,無執行公務之權力。 監視員赴市場訪查時,不得強行盤查;如有影響檢驗機關形象或不能勝任者,檢驗機關得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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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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