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第6條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6條

標準檢驗局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施檢驗商品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反映商品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