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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第2條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2條
商品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 三、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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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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