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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5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說明。 五、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廣有關商品檢驗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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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