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事件審理法 › 第16條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6條

傳送之文書不合第十四條第五項辦法所規定之格式、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或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除已依規定補正外,不生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傳送對象應即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