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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3條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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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