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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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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條
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且不因請求之減縮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屬前條第二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刑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但書及
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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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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