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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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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8條
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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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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