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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長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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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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