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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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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之繼受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權利繼受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二、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註冊號數。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商標權人取得二以上商標權者,得於一移轉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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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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