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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 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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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