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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人得備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 一、註冊證記載事項異動。 二、註冊證陳舊或毀損。 三、註冊證滅失或遺失。 依前項規定補發或換發商標註冊證時,原商標註冊證應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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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