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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7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除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外,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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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