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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 第18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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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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