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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9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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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