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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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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8條
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前二項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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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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