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 第6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6條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