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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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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6條
依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十一條
、
第二十八條
、
第六十條
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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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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