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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12條

參審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未依前條規定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宣誓或補行宣誓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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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