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 第2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 二、指定管轄法院:指司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法院。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