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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5條

宣誓之監誓人為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之院長或法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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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