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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3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應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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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