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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4條

宣誓程序應於司法院、指定管轄法院或其他適當地點公開行之。但司法院或指定管轄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不公開或限制特定人在場。 宣誓之進行,得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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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