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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 第10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10條
法院通知參審員應到場期日後,期日因故取消時,因未及通知,致參審員仍依原定期日到場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依
第五條
及前三條規定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期日之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發給日費、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 一、因有關權責機關統一公告之管制措施,限制法院辦理公務或人民行動,致無法進行程序。 二、法院已及時通知參審員期日因故取消之情事。 三、其他經法院有具體理由認為不適宜發給費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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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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