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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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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