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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11條

事件終結後,參審員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者,法院應以書面檢附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如附件)通知領取。 參審員申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應於各該次到場履行審判職務或收到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在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簽名,交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 送請院長審核後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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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