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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 第5條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第5條
僑生入學應憑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辦理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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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僑生在國內應申請戶籍登記,但持有僑居國護照者,得於其入境時依照有關規定申辦外僑居留登記。
第3條
有僑生就讀之學校,應指定人員負責輔導僑生申請戶籍登記。
第4條
持中華民國護照返國之僑生應於第一次入境時辦理入境登記(港澳地區辦理補保手續)持入境證副本或申…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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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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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僑生離校者,由學校列冊通知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並由戶政事務所查對機場港口之通報或函詢內政部警政…
第9條
僑生申請出境須繳驗國民身分證。
第10條
僑生離校後繼續在臺居留者,應申請遷徒登記。
第11條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僑生申報戶籍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以申請書副本一份送兵役機關。
第12條
在校僑生在臺灣尚未申報戶籍者,應由學校會同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補報。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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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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