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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第6條

僑生一律以學校為住居地辦理戶籍登記。 一、住宿學校宿舍者以宿舍為單位,每一宿舍編為一戶,以宿舍管理人為 戶長。 二、不在學校住宿者以學校為單位,合併編為一戶,以校長或其他指定之 人員為戶長,並在其校外之暫住地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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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