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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第8條

僑生離校者,由學校列冊通知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並由戶政事務所查對機 場港口之通報或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證,如已出境,應即辦 理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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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